曲秉昆律师亲办案例
驾驶员肇事逃逸 交强险仍需赔偿
来源:曲秉昆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30
浏览量:882

借用他人车辆肇事逃逸后,虽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但保险公司却以驾驶人逃逸之名,拒绝给予交强险赔偿。谁是谁非?本律师就以自己亲自办理过的一起交强险合同纠纷案,帮助大家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相信会给很多人以教益。我们祈愿,人人都在法治轨道内行事;我们更祈愿,交通肇事的惨案少些、再少些。

借车外出 肇事逃逸

2011年2月6日,刘某借用朋友李某的轿车回家处理家庭事务。21时许,当车行至102国道兴城市境内时,因天色已黑,刘某着急回家,加上对周围路况观察不周,刘某讲将行走的路人王某撞倒在地,导致其当场死亡!
目睹事故发生,刘某的内心恐惧到了极点,他生出“跑”的念头,随即当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次日上午,在经过一夜挣扎过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天,他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拘。

依法定罪 判三缓三

几天后,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了结论:刘某驾车观察不周,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刘某亲属与受害人家属接触,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肇事方自愿一次性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费用共计35万元;受害方自收到上述赔偿费用后,不再要求其他诉求,并主动要求司法机关对肇事者从轻处理。之后,双方签字,协议生效。
2011年3月24日,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庭审时当庭向法院递交悔过书,其家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保险拒赔 引发讼争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在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他的朋友也就是车主李某,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了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在此之前,袁之焕曾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在了解事故详情后,以肇事车辆逃逸为由,对李某的理赔要求予以拒绝。
且说刑事判决生效后,刘某因执行缓刑而重新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对借用车辆而造成交通事故,他深表歉意,当他得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因为自己在事发后的逃逸行为后,他决定和李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聘请了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的曲秉昆律师,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保险人的法律责任,给付责任限额内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对簿公堂 针锋相对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强险合同纠纷案,注定将引发一场针锋相对的论战。
法庭上,保险公司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的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原告方代理人律师曲秉昆则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除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本案中原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不属于条例中规定的不予理赔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

一审判决 尘埃落定
龙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交通肇事,肇事者和受害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等事实,应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依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合同义务,双方的保险条款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并不包括逃逸,因此,被告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
据此,龙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刘某偿金11万元。
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判决。

曲秉昆律师 详解案情
案件尘埃落定后,曲秉昆律师以案释法,详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无论是车辆所有人发生交通肇事,还是车辆借用人发生交通肇事,均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只要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交强险合同的履行中和投保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刘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肇事逃逸行为不仅仅属于保险公司方所讲的不道德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在刘某自愿赔偿受害方经济赔偿后,其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刑罚,这就是对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制裁。刑事责任作为一种更严厉于民事责任的法律制裁,不能因为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相对方的民事责任。
最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其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因此,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是否逃逸,并不能决定受害人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否则,交强险就失去了其设立的意义。因此,我国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种情况予以明确,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上内容由曲秉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曲秉昆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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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曲秉昆
  • 执业律所:
    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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